1.衍生性金融商品(Financial Derivatives):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和匯率交換等。如股價指數期貨是由股票現貨所衍生出的商品,其商品價值是依附在股票現貨上。
2.期貨契約(Futures Contract):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商品期貨(Commodity Futures):以商品或其關連指標為標的之期貨商品,如農產品期貨(玉米、小麥、牛、豬等)、金屬期貨(金、銀、銅等)、能源期貨(原油、汽油、煤油等)。
4.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包含利率、匯率與股價指數三大類商品。金融期貨是出現時間最晚但是卻是目前市場上最重要的期貨契約。金融期貨的起源最早布列敦森林協定後,放棄了固定匯率制度,使得匯率與利率波動加大,對於避險工具的需求孕育而生。CBOT在1975年推出的利率期貨合約-GNMA,之後並在1977年推出美國長期公債期貨合約。隨著匯率採取浮動制,使CME推出了外匯期貨。最後出現的是股價指數期貨。利率、匯率及指數三大類商品構成了金融期貨的世界。金融期貨推出至今,在金融市場上已扮演了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指數期貨與利率期貨商品方面,已成為市場價格的先行指標。
5.期貨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開發期貨商品以供交易的機構。
6.期貨經紀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FCM):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或接受期貨契約之委託並收受保證金,負責期貨交易人與經紀商或期貨交易所之仲介商。
7.期貨營業員(Account Executive):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執行客戶之期貨交易委託買賣。
8.期貨結算機構(Clearing House):為一獨立的公司組織,或交易所下的一個部門,負責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之結算服務,並確保買賣雙方履行交割結算義務之機構。
9.結算會員公司(Clearing Member):取得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公司,負責幫非結算會員公司從事期貨結算工作。
10.逐日結算(Mark to Market):結算公司根據每一交易日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逐日結算,計算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以確實反映市價。期貨帳戶經結算後,如有盈餘則將款項撥入保證金專戶,如有虧損則自保證金專戶扣除。
11.現金結算(Cash Settlement):契約到期時,交易人以現金結算交易之盈虧,不須進行實務交割。
12.期貨自營商(Futures Proprietary Merchant):以自有資金於期貨市場自行從事期貨契約買賣者,主要分為專營及他業(證券商及金融機構)兼營。專營及證券商兼營者,得買賣經主管機關公告國內、外交易所之商品種類,銀行兼營者僅得買賣國內期貨契約。
13.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簡稱CBOT):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成立於1848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期貨和期權交易所。旗下有50種以上期貨和期權產品總計3600個項目和商品,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和三個其他交易所(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紐約商業交易所、紐約商品交易所)現在都是CME集團旗下子公司。
14.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Group Inc., CME Group):美國第一家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制交易所,於2006年與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合併,成為全球最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所。其三個月期歐洲美元期貨契約(Eurodollar Futures)為全球交易最活絡之利率期貨契約。
15.紐約商業交易所(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Inc.,簡稱NYMEX):現在的紐約商業交易所是由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和The Commodity Exchange,Inc(COMEX)於1994年合併組成,是全球最具規模的商品交易所。紐約商業交易所是美國第三大期貨交易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實物商品交易所。該交易所成立於 1872 年,坐落於曼哈頓市中心,提供以能源和金屬為主的期貨和期權交易,產生的價格是全球市場上的基準價格。
16.紐約期貨交易所(The New York Board of Trade,簡稱NYBOT):紐約期貨交易所成立於1998年,是由紐約棉花交易所(New York Cotton Exchange)和咖啡、糖、可可交易所(Coffee Sugar Cocoa Exchange)合併而來的。目前,紐約期貨交易所是世界上唯一一家交易棉花期貨和期權的交易所。
17.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LIFFE):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是歐洲第一家金融期貨交易所。它成立於1982年,1992年與倫敦期權交易市場合併,1996年收購倫敦商品交易所。該交易所買賣的產品包括貨幣、債券、短期利率、股票和商品的期貨和期權合約。1984年推出金融時報100種股票指數期貨(FT-SE100)。
18.歐洲期貨交易所(The Eurex Deutschland ,簡稱EUREX):歐洲期貨交易所的前身為德國期貨交易所(DTB)與瑞士期貨期權交易所(SOFFEX),1998年由DBAG和SWX 共同投資成立歐洲期貨交易所,總部設於瑞士蘇黎世。
19.澳洲雪梨期貨交易所(Sydney Futures Exchange,簡稱SFE):雪梨期货交易所是澳洲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亞太地區最大的利率期货交易所。
20.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SGX):1999年由新加坡證券交易所與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合併成立,為亞太首家集證券及金融衍生性商品交易於一體的公司股份制交易所,主要交易商品為摩根台指、日經225、富時中國A50指數期貨。
21.香港期貨交易所(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簡稱HKFE):香港期貨交易所的前身是1977年開始運營的香港商品交易所,起初經營原糖和棉花交易,1979年開始大豆交易,1986年5月恆生指數期貨合約開始交易,交易量迅速超過其它合約,成為香港期貨交易所的主要商品。
22.台灣期貨交易所(Taiwan Futures Exchange,簡稱Taifex):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998年正式開業,並推出第一項期貨商品「臺股期貨」,之後陸續推出「電子期貨」、「金融期貨」與「小型臺指期貨」等股價指數期貨商品。
23.保證金(Margin):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期貨參與者所必須繳交的擔保品,做為履約的保證。早期的農產品遠期契約參與者必須面臨兩個風險,一是價格風險,另一個則是違約風險。即使價格波動對自己有利,對方卻有可能因損失過大而不願意或無力履約。期貨交易為了避免違約風險的發生,所有參與者,不論買方或賣方,在交易之初都必須繳交由交易所規定的金額,做為履約保證。除此之外每日進行損益結算,虧損過多者必須再繳存保證金以確定履約能力,無力承擔風險者必須強迫出場,以免屆時無法履約。這筆具抵押品性質的款項便是保證金。
24.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期貨商要求期貨交易人於下單委託買賣前,必須先存入期貨帳戶的交易保證金。原始保證金之收取金額,可能因市場行情變動而有所調整,通常介於契約價值的5%~15%。原始保證金的主要用意是在確保參與者的保證金足以應付第一天的價格波動及及他可能的因素,之後的變動便以維持保證金的制度處理。
25.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期貨交易人持有期貨部位所必須維持在帳戶中的保證金最低限額。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額度時,期貨商即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要求期貨交易人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額度。
26.超額保證金(Excess Margin):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超過原始保證金部份之金額。
27.追繳保證金(Margin Call):當帳戶內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經紀商就會通知客戶補繳保證金,若客戶未於指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經紀商便有權強制代為平倉,俗稱的砍倉。
28.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期貨交易收盤後,所訂定的結算價格,以便期貨商進行逐日結算。
29.交割月份(delivery month):指該期貨商品的到期月份。
30.第一通知日(First Notice Day):期貨契約的賣方對買方發出現貨交割通知的第一個日子,此通知日因期貨契約與交易所而異。
31.最後通知日(Last Notice day):期貨契約到期前,賣方對買方最後發出現貨交割通知的日期。
32.最後交易日(Last Trading Day):期貨契約可供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33.實物交割(Physical Delivery):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標的物交割,買方交付交割價款、賣方交付標的物的交割方式,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
34.現金交割(Cash Delivery):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
35.口(Lot):計算期貨合約的單位,一口表示一張期貨合約。
36.最小升降單位(Tick):期貨契約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7.部位(Position):留置在帳戶中未平倉的期貨契約。
38.未平倉合約(Open Interest):期貨交易收盤後未平倉的期貨契約。
39.平倉(Cover/Offset):賣出以沖銷先前買進的部位。或以等量但相反買賣方向沖銷原有的契約稱之為平倉。
40.轉倉(Switch):將留倉的期貨部位同時以一買一賣或一賣一買的方式使近月合約轉為遠月合約繼續持有。
41.當日委託(Day Order):一般委託單若未特別指定有效期間,所有委託單均被視為下單當日收盤前有效之當日委託單,收盤後若仍未成交則自動失效。
42.當日沖銷(Day Trade):當日建立新的部位,做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於當日收盤前反向沖銷持有部位之交易方式。並於當日沖銷持有部位結算差價。
43.搶帽客(Scalper):極短線的投機交易者,其持有時間很短,通常只有幾分鐘就完成買進及賣出的操作。
44.買進報價(Bid Price):交易市場上,買方掛單委託買進的價格。
45.賣出報價(Ask Price or Offer Price):交易市場上,賣方掛單委託賣出的價格。
46.市價單(Market Order):期貨單是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順序撮合成交。市價單不指定成交價格,而是依當時市場成交順位最優先的價格成交之委託單。
47.限價單(Limit Order):以指定成交價格或優於指定之價格成交之委託單。
48.觸及市價單(Market if Touched Order):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單所指定的價位後,轉為市價單委託成交的委託指令。
49.停損單(Stop Order):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便立即變成市價委託單,一般通常於平倉時使用,以減少損失,亦可用於建立新的部位。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上,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下。
50.限價停損單(Stop Limit Order):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便立即變成限價委託單,因為是限價單,所以有無法成交之可能。限價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上,限價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下。
51.當日有效單(Rest of Day order或Day Order):所下委託單限當日有效之委託方式。
52.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單(Immediate or Cancel,IOC):所下委託單必須馬上成交,否則即行取消之委託方式。
53.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單(Fill or Kill,FOK):所下委託單必須全數成交,否則立即取消之委託方式。
54.現貨市場(Spot/Cash Market):現貨市場是指股票或金融商品於交易後,在極短的時間內(一到二個營業日)履行交割義務的市場。
55.基差(Basis):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兩者間的差價(即基差=期貨價格-現貨價格)。
56.正價差: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若期貨價減現貨價所得到的差距大於零,則為正價差。一般而言,期貨通常為現貨走勢的領先指標,市場呈現多頭氣氛時,期貨會領先股市往上走,並使期貨與現貨間的正價差加大;市場呈現空頭氣氛時,期貨會領先現貨往下走使得期貨與現貨間的正價差縮小,甚至變成逆價差。投資人可藉由期貨走勢來了解市場的多空氣氛,以預判未來大盤走勢。
57.逆價差:期貨商品價格低於現貨市場。若期貨價減現貨價所得到的差距小於零,則為逆價差。一般而言,期貨通常為現貨走勢的領先指標,市場呈現多頭氣氛時,期貨會領先股市往上走,並使期貨與現貨間的正價差加大;市場呈現空頭氣氛時,期貨會領先現貨往下走使得期貨與現貨間的正價差縮小,甚至變成逆價差。投資人可藉由期貨走勢來了解市場的多空氣氛,以預判未來大盤走勢。
58.期貨現貨間價差(Arbitrage):期貨、現貨間除了反映持有成本外的價差。期貨與現貨間的基差理論上應該完全反映持有成本,否則便會產生套利空間。但是基差主要是受到市場氣氛影響,而非持有成本,在這樣情形下便產生了套利空間。以摩根台指為例,2000年7月份合約都維持逆向市場的狀況,當指數位於376點時期指約在374點,產生了二大點的逆價差,這時如果買進7月合約,融券賣出幾檔重要成份股,便能賺取中間的逆價差的利潤。目前外資在期貨、現貨間的搭配相當靈活。
59.價差交易(Spreading):同時買進與賣出某一相同商品但是不同月份的期貨契約,或同時買進與賣出雖是不同商品但彼此有相關性之期貨契約以獲取利潤的交易。
60.月份間價差(Intramarket Spread):同一商品同一交易所但是不同交易月份間的價差交易。同一商品、同一交易所但是不同月份間的契約是價差交易相當重要的一環。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套利空間,主有原因有兩個,一個是許多商品有季節性走勢,使得月份間的價格差距不一定反映持有成本,因而產生套利空間。另一個原因是遠近月份合約對價格波動不一,遠月份價格通常波動較大,這種波動不一的情形也會產生套利空間。舉例來說,玉米由於收成月份在12月,因此會產生7月份價格低,12月份價格高的現象。所以玉米期貨中一個很著名價差交易便是7月與12月間合約的交易,操作方向則視當年度預期收成狀況而定。指數期貨契約也會因市場狀況不同,使遠近月份間的價差出現變化。
61.市場間價差(Intermarket Spread):同一商品同一交易時間但是不同交易所之間價差交易。同一種標的常在不同期交所進行交易,有的規格不一,有的規格相同。以日經225指數期貨為例,在芝加哥、新加坡及大阪交易所都有合約上市。新加坡及大阪交易所合約除了每一點的價值不同外,契約規格幾乎是一模一樣。同一標的在不同交易所之間的價格照理應一樣,否則便會產生無風險套利空間。(註:新加坡與芝加哥交易所之日經225指數期貨交易時間不同)
62.商品間價差(Intercommodity Spread):是指不同標的物的兩個期貨商品,同時一買一賣的一種價差交易方式。例如擠壓式價差交易(Crush Spread),為買進原料(黃豆)期貨,同時賣出加工商品(黃豆油、黃豆粉)期貨的一種價差交易方式。裂解價差交易(Crack Spread),一方面買入原油期貨合約,同時賣出汽油期貨合約的一種價差交易方式。
63.套利(Arbitrage):買入一個期貨契約同時又賣出另外一個期貨契約,以獲取兩個契約間的差價為目的一種交易策略。
64.避險(Hedging):現貨市場部位之持有者或需求者,利用期貨市場的同一商品或同等級商品,買進或賣出相同數量的期貨商品,消除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對持有者或需求者不利的影響。
65.多頭市場(Bull Market):價格走高的市場。
66.空頭市場(Bear Market):價格走跌的市場。
67.市場風險(Market Risk):指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及大宗商品等價格變動,對金融市場工具市價的影響,所產生損失的風險。
68.系統性風險(Systematic Risk):一般來說投資風險包含系統性和非系統性風險兩部分。系統性風險通常是由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造成,市場每一家公司或股票都受其影響,故此類風險無法藉由分散投資來降低或消除,但可藉由買賣期貨來避險。
69.非系統性風險(Non-Systematic Risk):非系統風險是指個別證券或公司的特有風險,通常受到公司經營管理、財務或意外狀況(如火災,竊案等)影響。非系統性風險可藉由分散投資來降低或消除,為可分散的風險。
70.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指無法以合理價格下執行交易,或無法滿足資金的流動性需求,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71.快市(Fast Market):由於在期貨交易時,可能因突發性的因素造成大量的買單或賣單在極短的時間內進入交易所,致使交易所內的成交量突然大幅增加,而容易造成延緩回報、不易投單、無法將原先買賣委託取消、或成交價格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較大等狀況。當上述情況發生時,就被稱之為快市。
72.造市者(Market Maker):造市者具有詢價及報價的義務,其主要功能在於提昇交易市場的價格密接性、連續性、穩定性、及市場流動性,並協助市場促成交易。
73.人工盤﹕指在交易所場內以常規方式進行交易。
74.電子盤﹕除了人工盤時段之外﹐利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75.期貨沖銷損益:期貨買賣沖銷所產生之損益。
76.期貨未沖銷損益:期貨未平倉部位之預估損益。
77.可用餘額:可供下單或可提領的保證金餘額。
78.帳戶權益數:含未平倉部位之期貨帳務權益(本日餘額+期貨未沖銷損益)。
79.清算權益數:帳戶含所有留倉部位以市值評估損益後之帳戶淨值(帳戶淨值)。
80.權益維持率:帳戶權益數佔所有部位足額原始保證金之比例(帳戶權益數/足額原始保證金)。
81.清算維持率:清算權益數佔所有部位足額原始保證金之比例(清算權益數/足額原始保證金)。
82.逐日結算(Mark to Market):結算公司根據每一交易日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逐日結算,計算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以確實反映市價。期貨帳戶經結算後,如有盈餘則將款項撥入保證金專戶,如有虧損則自保證金專戶扣除。
83.手續費(Commission):是期貨經紀商替客戶執行期貨交易時所收取的費用。期貨經紀商會依對客戶提供服務之多寡、交易之性質及客戶交易量之大小,而收取不同額度之手續費。
84.買賣報告書(Purchase & Sale Statement):客戶完成交易後,由期貨商印製並寄發或轉交給客戶的期貨交易明細表。
資料來源:參考網路資料整理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