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 星期二

認識期貨


認識期貨
一、什麼是期貨?
  • 期貨是一種契約(contract),由遠期契約標準化演變而來。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的一種標準化合約,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標準化,就是交易所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以增加交易的便利性與時效性。交易人可於契約到期前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沖銷原來交易中所產生的履約義務,也就是將原始交易部位以反向的買賣沖銷原始交易契約,結清部位平倉後依進出場價差損益來結算,則買方不須再交錢或賣方不須再交貨。
  • 期貨交易的特色包括:在有組織的公開市場(即交易所)中交易;交易所特別針對標的物之商品、等級、數量、到期月份、交割方式與時間,設定標準化的內容;由結算所擔保契約的履行,並擔任買方之賣方,或賣方之買方,同時承擔違約風險;期貨契約為避免違約,存有保證金制度,其保證金約為契約價值的一定比例(例如5%~10%)。當期貨交易成交時,買賣雙方支付一筆保證金給經紀商,作為履約保證,此保證金稱之為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s)。由於每日結算的進行,保證金金額會有所變動,當保證金低於某一比例時,結算所會要求補足到原始保證金的額度,以避免違約發生,此比例稱之為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Margins)。以保證金交易的模式,不需以現金足額交易,可發揮以小博大的效用,槓桿倍數甚至可達10 倍以上,具高度財務槓桿效果;與遠期契約在到期日結算相較,期貨交易結算所會每日進行結算,以避免違約的情況發生;不以交割現貨為必要條件,可於到期前經由沖銷方式解除契約之責任。
(三)期貨交易與現貨投資之比較
 
 
 
商品設計目的
避險、套利、投機
籌資、投資、投機
發行量
無 限
有 限
股利股息
交易方式
雙向交易:所有期貨商品皆可進行當日沖銷,可先買或先賣
單向交易:現股只能先買不能先賣,信用融資融券交易才可進行當日沖銷
結算方式
逐日結算制度,根據每日收盤結算價計算未實現損益並進行保證金補繳作業
無需每日結算,於成交後2日進行款券交割
持有期限
在期貨契約到期日前須反向平倉或到期時進行交割
無一定的期限
財務槓桿作用
只繳交契約價值一定比例之保證金(例如5%至10%)即可進行交易,不須支付利息,財務槓桿效果高
除融資與融券外,必須以足額現金買賣
投資風險
期貨交易人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在市場對其不利時,有可能損失大於原始投入金額
除信用交易外,其最大的損
失僅限於原始投入金額

二、期貨市場的功能與參與者
期貨市場主要功能為規避現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以達成避險的目的。比如說2008 年市場出現油價狂飆、通膨高漲、經濟衰退的狀況,造成全球的股價指數向下修正,若投資人買進一籃子股票,擔心未來價格有下跌的風險,可以利用放空期貨指數來保護現貨部位,當指數下跌時,期貨部位所產生的獲利可以彌補現貨部位的損失,以規避下跌的風險。
另外,期貨具有價格發現的功能,因其具有高槓桿、高流通性,且產品生命週期有限等特性,會吸引不同現貨市場的參與者進入;參與者進入期貨市場的交易目的有幾類,避險、投機、套利、價差交易等,這些交易目的,常會使得期貨的價格變化領先現貨市場的價格變化。
根據參與期貨期交易的目的劃分。基本上分為兩種參與者:即避險者和投機者。

(一)避險者
避險者從事期貨交易的目的是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避險交易,以減少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確保生產和經營的正常利潤。做這種避險交易的交易人一般是生產經營者、貿易商、實用戶等。

(二)投機者或稱風險投資者
投機者參加期貨交易的目的與避險者相反,它們是願意承擔價格波動的風險。其目的是希望以少量的資金來獲取較多的利潤。期貨交易所的投機方式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其做法遠比避險者複雜的多。在期貨市場上,如果沒有投機者參與,其迴避風險和發現價格兩大功能就不能實現,投機者參加交易可增加市場的交易流動性。

三、期貨市場的基本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這也是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的方式。

(二)每日結算制度:
每日收盤後,由交易所依當日結算價計算損益,有虧損者當日就從保證金帳扣除虧損金額並轉移至獲利者帳戶,虧損超過一定範圍(低於維持保證金門檻)必須於時間內進行保證金補繳作業,否則便會被強制平倉出場。

(三)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

(四)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交易人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實物交割制度:
是指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六)現金交割制度:
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

(七)強制平倉制度:
強制平倉制度,是指當交易人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當交易人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

四、期貨與現貨價格關係
期貨市場係以公開、透明的人工喊價或電子撮合方式進行交易,並且在交易完成時立即將成交價格透過電訊媒體傳輸到各地,各種商品未來的現貨價格資訊,得以隨時揭露給社會大眾。各種標的商品在期貨市場的交易結果即可反映供給與需求,因此,期貨市場自然的成為決定商品價格的場所,成交價格也就成為買賣的標準。期貨交易價格可穩定未來的現貨市場價格,由於價格資訊的充分揭露,使得社會資源得以發揮更有效率的運用。
期貨與現貨價格的差距,稱之為基差(basis),一般而言,在期貨契約到期時,期貨價格應和現貨價格相同,若現貨價格高於期貨價格,投資人可賣空現貨而買進期貨並接受交割而套利,若現貨價格低於期貨,投資人可賣空期貨;同時買入現貨進行交割而套利,故現貨於期貨價格的關係在交割的套利約束下不至失衡。在期貨契約到期日之前,期貨與現貨除接受供需影響外,亦受持有成本(cost of carry)的左右。
依現貨與期貨的價差,我們可將市場分為:

(一)正常市場(Normal Market):
在此類市場中,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而遠期(deferred)契約價格高於近期(nearby)契約價格。

(二)逆價市場(Inverted Market):
在此類市場中,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而遠期(deferred)契約價格低於近期(nearby)契約價格。 

資料來源:參考網路資料後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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